(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庆与史凯、合肥今日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史凯,合肥今日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548号原告刘庆,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史凯,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合肥今日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代表人周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与被告史凯、合肥今日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凯、合肥今日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庆负担。审判员 胡运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朱 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