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博与被执行人辽宁瑞达技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博,辽宁瑞达技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中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王博,女,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洼县大洼镇四新街四新社区8-201。被执行人辽宁瑞达技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现田家镇。法定代表人张德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裁字(2015)35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博与被执行人辽宁瑞达技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博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裁字(2015)3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杨俊阁审判长 郭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 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