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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周建光与蔡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光,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941号申请人周建光。被申请人蔡杰。申请人周建光以被申请人蔡杰及蔡兰云、林秀迁共同欠其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产权预告登记为被申请人蔡杰的坐落于瑞安市外滩印象4幢1单元1401室[预告登记号0011214)的房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有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产权预告登记为被申请人蔡杰的坐落于瑞安市外滩印象4幢1单元1401室[预告登记号0011214)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产权预告登记为申请人周建光的坐落于瑞安市外滩印象1幢4单元308室[预告登记号006936)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周建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蔡乐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