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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顾俐华与孙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俐华,孙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054号原告:顾俐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斯克明。被告:孙博。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俐华诉被告孙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俐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