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顾俐华与孙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俐华,孙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054号原告:顾俐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斯克明。被告:孙博。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俐华诉被告孙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俐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