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伍金瑞与张榜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金瑞,张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伍金瑞,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周伟,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榜志,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宁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4761元(含执行费711元),未执行标的54761��。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