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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曲良群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良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86号被执行人曲良群,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其他执行人曲良群,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申请执行曲良群罚金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宛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57条第6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宛执字第186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玉群执行员 :李东红执行员 :徐学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任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