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与邢树森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邢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保字第125号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住所地:辉南县杉松岗镇。法定代表人:万方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帅,该单位信贷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邢树森,住吉林省辉南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邢树森在其银行贷款逾期未偿还,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扣押被申请人邢树森所有的玉米50000.00斤,保全金额4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邢树森所有的玉米50000.00斤,保全金额40000.00元,如要出卖被扣押的玉米,须提前通知本院,并将出卖款交付本院提存。二、查封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吉房字、面积为349平方米的办公楼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利国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人民陪审员 : 韩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