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刑罚执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刑罚执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住址地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被执行人:吴某,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观法院刑庭审理,作出(2015)观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某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