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沙仁花申请执行乌宁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莎仁花,乌宁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莎仁花,女,蒙古族,杭锦旗蒙医院职工。被执行人:乌宁其,女,蒙古族,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沙仁花申请执行乌宁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中冻结被执行人个人工资,申请人沙仁花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4)杭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礼审判员 张 金 玉审判员 巴音都仁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阿 古 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