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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沙仁花申请执行乌宁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莎仁花,乌宁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莎仁花,女,蒙古族,杭锦旗蒙医院职工。被执行人:乌宁其,女,蒙古族,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沙仁花申请执行乌宁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中冻结被执行人个人工资,申请人沙仁花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4)杭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礼审判员 张 金 玉审判员 巴音都仁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阿 古 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