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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许某某,女,1988年3月11日生,汉族,现在大安市。被告葛某某,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经其亲友劝说已和解,原告不再坚持离婚的主张,本院对此案不必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广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