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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琼与王觉、王乐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王觉,王乐爱,王慈爱,王慈艳,王阿双,沈瑞钗,宜昌兴盈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李琼。委托代理人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觉。被执行人王乐爱。被执行人王慈爱。被执行人王慈艳。被执行人王阿双。被执行人沈瑞钗。被执行人宜昌兴盈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01-3号三号楼000112。法定代表人朱振彪,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琼与被执行人王觉、王乐爱、王慈爱、王慈艳、王阿双、沈瑞钗、宜昌兴盈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晓峰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