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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6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惠、陶艳霞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张惠,陶艳霞,孙东友,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69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怀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惠,女,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被执行人:陶艳霞。被执行人:孙东友,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陶艳霞,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惠、陶艳霞、孙东友、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惠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的某处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惠名下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惠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某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朱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