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存现与王朝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存现,王朝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李存现,市民。被申请人王朝永。申请人李存现与被申请人王朝永之间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侯贵岭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鲁R×××××号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存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鲁R×××××号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诉讼保全费620元,由申请人李存现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