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以琳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以琳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685号原告上海荣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新元,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以琳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涉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179元,减半收取9,58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黎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