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勤容与古海梅、禤华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容,古海梅,禤华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395号原告:张勤容。委托代理人:余海波,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海梅。被告:禤华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勤容诉被告古海梅、禤华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勤容于2015年11月25日签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华审 判 员 黄 键代理审判员 彭 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杜东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