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420号原告吕某甲。被告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甲负担。审判员 颜士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汪星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