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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季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季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3268号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晋,该公司法务。被告:季淑芳。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仰宝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祝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