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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金树与吴清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树,吴清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36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树,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清艺,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金树与被执行人吴清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吴清艺应当偿还申请人王金树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没有有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