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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秋华与洛阳云外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社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秋华,洛阳云外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社子,路建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524号申请人周秋华。被申请人洛阳云外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广州路雅香楼对面。法定代表人马社子。被申请人马社子。被申请人路建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秋华诉被申请人洛阳云外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社子、路建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秋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云外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社子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周春华以其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18街坊13幢7-201号房屋(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春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云外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社子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担保人周春华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18街坊13幢7-201号房屋(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晓礼审 判 员 马 强代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