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曾竞孝,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钱振波,该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9元,由原告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绍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叶柠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