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陈某、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陈某,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610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委托代理人:金立春,女,汉族。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朱甲信,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原告之妻金立春之女。被告:张某乙,女,汉族。系原告养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陈某、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郭彩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