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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洪遂意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1343号罪犯洪遂意,曾用名洪随义,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青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遂意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28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8日交付执行。2014年6月4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29日止。2015年11月5日,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二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萨拉齐监狱警官张彦出庭提请减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包头市检察院)检察员董珂、赵志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洪遂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萨拉齐监狱提请认定,罪犯洪遂意在服刑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且被检举的三人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洪遂意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包头市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洪遂意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萨拉齐监狱以罪犯洪遂意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提供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重大)立功奖励审批表、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警大队证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洪遂意在服刑期间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遂意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