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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克壮与鸡西市信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克壮,鸡西市信诚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2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克壮,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鸡西市信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树,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克壮因与被申请人鸡西市信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鸡商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克壮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特别说明”不是合同委托范围,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原审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本案是李克壮诉请要求信诚拍卖行交付“拍卖确认书”,不是要求审理“特别说明”。鸡西市法院委托拍卖的事项的条件已经实现,竞买人李克壮交纳了全部成交价款及佣金,没有拿到拍卖成交确认书,没有取得拍卖标的物,鸡西法院没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李克壮是否在特别说明上签字与法院依法处置拍卖标的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是两个民事法律关系。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当回避没有回避。本院认为,信诚拍卖公司未向李克壮交付“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因为李克壮在拍卖前已在《特别说明》上签字认可。但在拍卖成交后,李克壮未按约定交付《特别说明》中要求预先交付50余万元的款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可以说拍卖程序的完成是在李克壮对《特别说明》认可为前提,如其不在《特别说明》上签字,该拍卖程序对李克壮来说不会完成。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李克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克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生审 判 员  张燕明代理审判员  崔卉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崔佳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