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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执字第00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福星精密不锈钢有限公司与王良元、付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星精密不锈钢有限公司,王良元,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执字第00367-1号申请执行人福星精密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法定代表人傅文才,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良元。被执行人付艳。被告王良元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川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良元、付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4639.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良元、付艳的银行存款97919.90元(其中货款94634.90元,诉讼费3285元);二、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振中审判员  蒋敦华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汤先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