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商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水支行与邵学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水支行,邵学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商初字第11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水支行。法定代表人刘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邱龙军,职务客户部经理。被告邵学余,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水支行与被告邵学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违规操作,涉嫌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水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立斌审判员 李洪波审判员 梁永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董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