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二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谢继承与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继承,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991号原告:谢继承,男。委托代理人:许进,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俊生,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继承与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继承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继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继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继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罗年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