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237号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路北。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电话:138XX****XX。被告王xx,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倪 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