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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与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167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潘炜挺,主任。委托代理人孟新华,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干部。被申请人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伯钧,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5月7日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吴江交道罚字(2015)0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并责令立即改正。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申请执行的吴江交道罚字(2015)0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绪栋审判员  陈丽云审判员  沈国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