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大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义县大榆树堡镇双井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县大榆树堡镇双井子村民委员会,张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大初字第00673号原告义县大榆树堡镇双井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县大榆树堡镇双井子村。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县大榆树堡镇双井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县大榆树堡镇双井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义县大榆树堡镇双井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贞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