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0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曹峤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曹峤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02766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人:陈卫星。委托代理人:陈鑫剑。被告:曹峤鹏。委托代理人:朱向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曹峤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廖剑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