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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桂根与颜洪成、王玉琴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根,颜洪成,王玉琴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刘桂根。被告颜洪成。被告王玉琴。本院在原告刘桂根与被告颜洪成、王玉琴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根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桂根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根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刘桂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绥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