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冷中林、张春艳、顾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冷中林,张春艳,顾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2628XXXX。法定代表人朱浩然,行长。被执行人冷中林,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执行人张春艳,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执行人顾静,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冷中林、张春艳、顾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盛审 判 员 刘连国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