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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谊诉王荣帅等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谊,王荣帅,辛建奇,石义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19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谊,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荣帅,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辛建奇,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石义磊,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谊、王荣帅、辛建奇、石义磊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84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王荣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辛建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石义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五十一元发还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三千七百五十四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原审被告人陈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谊、原审被告人王荣帅、辛建奇、石义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谊撤回上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8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强审判员 李玉珍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黄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