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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区坚鸿与陈龙、邓向萍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坚鸿,陈龙,邓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632-1号申请执行人区坚鸿,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陈龙,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邓向萍,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系被执行人陈龙的妻子。区坚鸿与陈龙、邓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调解,被执行人陈龙、邓向萍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偿还300000元及其利息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区坚鸿。案件受理费3305元,由被执行人陈龙、邓向萍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区坚鸿同意,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899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另案已对被执行人陈龙、邓向萍共有的座落在罗定市的房地产进行拍卖,经拍卖,根据分配,申请执行分得61055元。对被执行人陈龙所有座落在罗定市的房产也已另案查封,其他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执行人员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6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谭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