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俊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俊香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2364号罪犯孙俊香,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9日作出(2010)兰法刑二初字第05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孙俊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将罪犯孙俊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孙俊香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俊香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俊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