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孟秋红、孙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秋红,孙开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52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某理事长.被告:孟秋红,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孙开红,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秋红、孙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晓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葛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