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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陈显忠、卢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陈显忠,卢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负责人:王英,行长。被执行人陈显忠。被执行人卢玉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显忠、卢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显忠在农业银行武鸣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15内的存款金额2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光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