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吕晓梅与陈占路、赖会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梅,陈占路,赖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字第507号申请人吕晓梅。被申请人陈占路。被申请人赖会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晓梅诉被申请人陈占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吕晓梅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占路、赖会萍的银行存款233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吕晓梅以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74号院3号楼2单元5层22号房屋(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晓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占路、赖会萍的银行存款233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吕晓梅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74号院3号楼2单元5层22号房屋(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