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自刑二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二审撤诉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井灏叶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二终字第11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井灏叶某某,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中专文化,家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子同桥村*组**号。2015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井灏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荣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叶井灏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叶井灏叶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井灏叶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上诉人叶井灏叶某某请求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井灏叶某某撤回上诉。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成晔审 判 员  范 玉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洋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