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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行初字第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谢岗镇五星XX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谢岗镇五星XX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谢岗镇五星村村民委员会,东莞市谢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行初字第8号之二原告:东莞市谢岗镇五星XX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东莞市谢岗镇XX上湖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801528-3。负责人:袁秋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若男,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群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773468-1。法定代表人:袁宝成,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好、杜灼尧,东莞市法制局工作人员。被告: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2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733020-5。法定代表人:刘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思静,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开雄,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莞市谢岗镇五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莞市谢岗镇五星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K3080036-2。负责人:袁志云,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奕亦,高东梅,东莞市谢岗镇五星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三人:东莞市谢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谢岗镇振兴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9806908-8。法定代表人:罗裕强,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迈声,东莞市谢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以(2013)东中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对原告东莞市谢岗镇五星XX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XX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东莞国土局)、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莞市政府)、第三人东莞市谢岗镇五星村民委员会、东莞市谢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止审理。经查,XX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东莞市政府、东莞国土局将包含东府国用(2005)第190023006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内的12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对应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行为无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立案号为(2013)东中法行初字第3号。后在该案诉讼过程中,XX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在诉讼中获知东莞市政府、东莞国土局是分次征收土地,已就分次征收土地情况向本院分案起诉为由,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撤回该案起诉。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东中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对XX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对两被告将原告的集体土地(即东府国用(2005)第190023006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应地块)转为国有行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号为(2013)东中法行初字第22号。我院于2014年12月5日已作出(2013)东中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XX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201号《行政裁定书》,该案已审理终结。(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201号《行政裁定书》并已于2015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韦艳芹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凤梅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