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1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南灿、储昭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南灿,储昭友,操龙明,朱显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116-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同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南灿,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储昭友,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吴南灿之夫。被执行人:操龙明,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朱显和,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操龙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