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武义富有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郎柯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富有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郎柯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520号原告武义富有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金丝村(武义望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内第1幢)。法定代表人朱海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平安,永康市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康市郎柯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利博尔8号。法定代表人楼伟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富有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郎柯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义富有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有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李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