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钱立香、汤杰与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居委会、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居委会老昌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立香,汤杰,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居委会,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居委会老昌村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立香,住安徽省枞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杰,住安徽省枞阳县,系钱立香儿子。上述二位上诉人共同的��托代理人:汤中红,系汤杰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章礼德,该居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居委会老昌村民组。负责人:钱立龙,该村民组组长。上诉人钱立香、汤杰因与被上诉人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居委会、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居委会老昌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枞民一初字第01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立香、汤杰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钱立香、汤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立香、汤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谷代理审判员 赵红军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