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德全与乔德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全,乔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45-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全。被执行人:乔德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现因不宜处分,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守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