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红杰与被告陆永新、张海旺、德州新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陆永建、德州展宇纸业制品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财产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杰,陆永新,张海旺,德州新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陆永建,德州展宇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5)德城民初字第3114号原告:朱红杰,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中建华府21号楼2单元502号。被告:陆永新,女,1980年5月28日,汉族,住德城区新港街银龙小区6号楼东单元东户。被告:张海旺,男,1979年1月1日,汉族,住德城区新港街银龙小区6号楼东单元东户。被告:德州新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二屯镇头白户。法定代表人:张海旺,总经理。被告:陆永建,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马家海子小区10号楼5单元502号。被告:德州展宇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宋官屯镇胡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陆永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已调解结案。现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义修审 判 员 张 羽人民陪审员 张 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庆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