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维玲与被执行人黄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玲,黄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王维玲,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黄立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维玲与被执行人黄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4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维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黄立民给付3.027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40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