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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文明与蒋玉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明,蒋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朱文明。被执行人蒋玉斌。申请执行人朱文明与被执行人蒋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玉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玉斌名下存款、房产、汽车等基本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朱义乐执行员 陆如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管正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