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安丰满与李顺今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丰满,李顺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安丰满,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李顺今,女,朝鲜族,现住址吉林省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安丰满与被执行人李顺今相邻污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汪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丰满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21.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丰满与被执行人李顺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安丰满同意被执行人李顺今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向安丰满等39位申请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0,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赔偿款72,700.00元。申请执行人安丰满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汪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安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