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萌与尹彦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萌,尹彦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54号原告杨萌,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清河林业局。委托代理人张如珠,通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彦君,男,汉族,1958年5月20日出生,住清河林业局。委托代理人王士范,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萌与被告尹彦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1月11日、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如珠、被告尹彦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士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份,原告承包被告的耕地,合计承包5.4公顷,包地款为人民币16200元,原告全部种植了大豆,合计81亩。国家现在发放了大豆种植补贴,政策规定确保将补贴款发放到大豆实际种植者,现在补贴款发放给了被告。请求:一、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4年种植大豆应获得的大豆补贴款人民币4900.50元;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本案缺少主体,补贴款是从林业局得到的,与原告不发生任何关系,不存在不当得利。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新胜林场签有承包合同,是土地的合法经营者,被告口头将土地转包给原告并未经新胜林场同意。三、被告将土地转包给原告时,双方之间口头约定,该土地享有有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全部由被告来履行。四、被告将土地口头转包给原告的时候,转包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应当按照口头的约定来履行。五、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及的土地面积与事实不符,原告应当提供土地面积和被告所得补贴款的具体金额。从上述几点看,被告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二、双方是否有约定,约定的内容是什么?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网上下载的2014年12月2日网络版《财政部:关于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和网上下载的2015年5月4日网上文章《黑龙江省发放2014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每亩补贴60.50元》的打印件,原、被告转包土地的交款收据,清河林业局小古洞管委会《关于林业局大豆补贴发放情况说明》。以证明2014年大豆补贴款应当发放给实际大豆种植者,而本案大豆补贴款直接发给了承包人。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清河林业局农业耕地发包合同》,清河林业局小古洞管委会《证明》。以证明被告对于该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被告将土地口头转包给原告后,仍然履行着承包经营者应当尽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清河林业局农委落实通河县农委关于大豆种植面积统计工作会议要求的《通知》。证实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发放主体并不是清河林业局,而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清河林业局农委落实通河县农委关于大豆种植面积统计工作会议要求的《通知》。证实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发放主体并不是清河林业局,而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尹彦君把自己3000元/公顷承包的5.4公顷熟化林地,以3000元/公顷价格转包给原告杨萌,转包没有经过土地发包单位登记同意。2015年1月,清河林业局农委按照通河县农委的要求,通知林业局各管委会对2014年林区耕地大豆面积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到农委。小古洞管委会在登记的过程中,按土地承包人尹彦君的名字,对2014年种植大豆5.4公顷土地面积进行了登记确认、公示和上报,黑龙江省财政按900元/公顷标准把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直接发放给被告尹彦君。另查明,2014年粮食植补款由被告领取,义务修路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尹彦君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是土地的承包经营人,原告与被告转包土地后未经过土地发包单位登记同意,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依法由承包人继续享有,黑龙江省财政把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直接发放给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杨萌虽然是大豆的实际种植者,但其权利义务的获得源于双方的口头协商和约定,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被告将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给原告,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凤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