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与仲双芹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仲双芹、仲维节、仲维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被执行人:仲双芹、仲维节、仲维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仲双芹、仲维节、仲维周债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仲双芹、仲维节、仲维周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程超_ 来源: